辽卫药函[2017]12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医疗机构,相关检验检测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7]10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和使用情况,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收集整理、专家论证,形成了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详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2017年8月29日—9月6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医疗机构、相关检验检测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对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反馈给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电子邮件的主题填写为: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意见反馈表-单位名称),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周海霞
联系电话:024-23371079 传真024-23388779
电子邮箱:lnypqxc@163.com
附件:1. 辽宁省医疗机构检验检测试剂阳光采购清单
2. 意见反馈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处
2017年8月29日
总价:元